于都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于都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于都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1月21日

于都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56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参保单位及参保国家公务员必须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县级管理。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于都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六)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对象

(一)县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原由县财政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医院、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师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的财政供养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二)驻县公务员单位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列入本办法医疗补助范围。

具体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由人社、财政以及编制部门,按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从严审核确定。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一)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驻县公务员单位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全额由单位负担。

(二)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的2%,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全部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

1.县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财政供养人员由县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各负担50%,即单位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医疗补助费,县财政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1%列入财政预算。

2.县属财医院、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师及其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单位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1.5%缴纳医疗补助费,县财政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0.5%列入财政预算。

3.驻县公务员单位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缴纳医疗补助费。

4.属县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并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该单位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医疗补助费用不够使用或结余过多,均应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的调整,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局商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的使用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范围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和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医药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2.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负担的药品费、诊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3.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时符合“三个目录”的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分段计算,累计予以补助,年度补助上不封顶:

1.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时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达到元以上的,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时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含普通门诊时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达到元以上的,元以上部分补助75%。

3.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负担的药品费、诊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外的费用)的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达到元以上的,元以上部分补助70%。

4.参保人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80%。

5.如参保人员当年同时享受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应先60周岁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再申请医疗补助,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总金额核减二次补偿金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给予补助差额部分(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给予补助差额部分,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医保二次补偿、补充医疗保险补偿之和不大于个人负担总金额)。

(三)医疗补助实施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年度累计金额及医疗补助基数均以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四)医疗补助时间

公务员医疗补助在次年的上半年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累计结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次年上半年书面通知各参保单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事项及办理程序。

(五)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县级管理,驻县的中央和省、市属单位的公务员在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我县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核算,单列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当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在次年的上半年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补助。具体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申请及补助流程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四)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其他

按本办法规定列入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必须缴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七、本暂行办法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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