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依据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初审。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

3.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结合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重点将服务质量、安全、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和制度建设作为必要条件,并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先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

3.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其中标准文件包括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系统三大子体系及岗位规范等。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养老机构补正材料。

第十二条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一、二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初审意见后,适时组织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家工作组由市、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本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至少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安全管理等三个领域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机构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

(1)专家组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申请单位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机构

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检查。对标准体系文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文件阅审

专家组应依照评定依据,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阅审。

a.机构制度/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汇编、标准体系文件汇编和标准汇编);

b.近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测报告,涉及机构运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c.机构组织资质及管理相关文件。

(2)运行项目检查

a.依据检查细则,填写评定汇总表,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

b.根据现场审验结果,对存有疑问的问题与机构相应人员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c.经专家组全体讨论后,依据评定汇总表得出结论性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并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议。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参加会员人数达到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的,会议方可召开;获得过半数的成员同意的,星级评定结果有效。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邀请民政部门旁听督导,邀请利益相关方及行业会员代表列席监督,具体会议规则另行拟定。

第十七条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民政局。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星级评定工作完成后,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2.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3.专家评分表和验收报告;

4.专家组名单;

5.评审意见;

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星级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欺老虐老行为;

(三)评审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审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申请高一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等情形被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取消星级资格,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须遵守利害相关方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单位、本人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参与评定机构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活动公正性原则、保密原则的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对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养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消其星级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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