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小病大治引发医疗纠纷,应

案情回顾

年3月,小张因膝关节不适,医院就医。经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膝关节囊肿,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需要进一步确诊,医生为小张开出了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申请。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小张看到这个结果很高兴。但医生认为还需要做膝关节的B超检查。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此时,医生进一步提出再做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否定了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小张认为医生让自己检查不必要的项目,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小病大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小张诉称:医院这种“小病大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不适当,存在欺诈行为,应返还自己检查不必要项目的费用。医院则辩称:医生为确诊小张的病情而安排其接受上述检查,是为了避免误诊、漏诊,是为患者的生命健康考虑,体现了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因此拒绝返还小张检查费用。

  问:“小病大治”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本案中,小张因膝关节不适,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初步诊断后,怀疑是膝关节囊肿,为进一步确诊,医生依次要求患者做了核磁共振、B超、膝关节CT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

  医生要求患者做如此复杂的检查,一般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增加检查费的方式,给单位或个人创收;二是害怕因检查措施不到位,出现误诊、漏诊、贻误治疗时机,造成医疗事故,从而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安排患者重复检查。“小病大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医疗事故纠纷,但因此又会引起其他形式的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医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核磁共振、B超、CT等辅助检查措施都有其“适应症”,在适用上有一定的次序。本案中的医生怀疑患者膝关节囊肿,应当根据病情以及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措施的特点,按照惯例,首选B超检查,它既经济又适用,而首选核磁共振检查是不慎重的,这是过错之一。过错之二是,做了核磁共振后再做CT检查明显不当,通常核磁共振是比CT更精密、更先进的检查手段。对于囊肿,如果经核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那么通过CT检查更难发现病变。本案中医生未经认真分析判断,随意使用价格昂贵的检查手段,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医院就医,和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机构不从实际出发,利用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设备使用上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知识掌握上的不对称,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患者既可以提起基于医疗机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之诉,也可以对医疗机构提起基于过错的侵权之诉。因此,小张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敏

编辑: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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