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钢,徐青松
编辑:初夏
因出现医疗纠纷导致医生自杀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我们在为这些医生惋惜的同时,也对医生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不理性的行为感到担心。
因此,树立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态度,提高法律素养,理性处理,是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宝”。
一则读者来信:
患者,49岁,女性。患有糖尿病19年,以发热、呕吐到我朋友诊所输液,医生开出的药物是氯化钠、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庆大霉素等,输液3瓶,输完后,患者回家两个多小时后死亡。
现在患者家属报警,警察来“逮”我朋友,我朋友跑了。
我朋友是村卫生室村医,但卫生室闲置,他在自己家里开设的门诊,请问他该怎么办?
本案中,对于患者的死亡,诊所医生究竟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没有进行尸检或医疗鉴定之前尚难认定。
但患者家属报警后,警察来“逮”医生,医生却跑了,使事态变得复杂,不确定性的疑团加剧。
究竟是医生听信他人误传,以为警察要来“逮”自己而跑,还是医生真有医疗过错,以为自己“犯了事”而跑,我们不能妄下定论,但从来信提供的情况分析,并没有证据证明诊所医生涉嫌刑事犯罪。
毕竟,患者死因还未查清,警察无权逮捕医生。
信中提到的警察来“逮”医生,很可能是来调查了解一下案情,即协助警方调查事件真相。
司法实践中,在未经医疗鉴定之前,公安或检察机关要刑拘或逮捕医务人员,多是涉嫌非法行医罪或医疗事故罪。
对于非法行医罪,必须符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案中的医生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且造成患者死亡的,即有可能构成此罪。
对于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由于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般情况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除非责任事故情节和行为特别明显。
结合本案分析,本案应该不属于医疗事故罪,但令人惊讶的是,医生跑了,这就可能惊动警方必须重视并彻查此案了。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该医生是卫生室村医,应该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于卫生室在闲置,故他在自家开了门诊。
既然是自家开的门诊,那如果进行了收费,且有诊疗行为,那就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了。
因为,诊所医生的行为属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如果该医生并非正式对外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诊疗行为,仅是在家休息时,恰好有村民上门来找,出于好心,为村民开药、打点滴,偶为之,非常态化,那在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就值得斟酌了。
所以,针对读者的咨询,笔者的建议是,让诊所医生不要继续外逃,而是回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由于基层医生缺乏的相应法律知识,面对突然出现的医疗纠纷,不知所措,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有的医生选择逃避,有的医生甚至走上自杀之路。
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基层医生都应该具有法律意识,而这点是可以通过学习常见的法律法规、阅读书籍学到的,只有自己了解常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才能冷静对待,理性处理。
同时,提醒基层医生,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一定要依法解决,包括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裁决等,切勿“一跑了之”!
作者: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李钢
海军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徐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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