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医生究竟承担了什么从李建雪案看医疗事

北京白癜风医院那家好 http://m.39.net/pf/bdfyy/bdfzj/

来源:医法书生

作者介绍

盛孝辉,浙江医院(医院医院),麻醉学主治医师。自学法律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平湖市人民法院陪审员。中国医疗自媒体联盟成员,《中华麻醉学杂志》科普工作组成员,执业药师,中级社会工作者。

当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来之后,法学界和医疗界存在着“有罪”和“非罪”的争议。如果医疗事故罪被滥用,对于国家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卫生事业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曾经的举证责任倒置导致了医疗行为的保守化和辅助检查的普遍化,每个医生似乎都学会了“打太极”。所谓“打太极”,就是医生对患者采取风险极小而效果甚微的治疗措施,患者依然最终无法逃脱疾病的困扰慢慢死去,基本避免了医患纠纷。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权衡已经成为横亘在医学技术发展的一道屏障。

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明确了不构成医疗事故依然可以申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但医疗的专业性和医疗鉴定的复杂性,决定了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途经依然漫长,医患双方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部分患者家属采取刑事手段(医疗事故罪)和行政手段(医院、医生的行政处罚)来维护自己权益,这也是突破《侵权责任法》医患双方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来寻求解决医患纠纷的蹊径,的确值得广大医务工作者警惕。

万成为医患纠纷刑事化的最大“成果”

医院李建雪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一案被视为是医疗纠纷刑事化的典型(一审已经判决:定罪免刑,李建雪已经上诉)。一审判决以李建雪医生获刑免处罚,患方获得万赔偿收场。

李建雪所涉及的医患纠纷,患方能够获得赔偿万,是将医疗事故刑事化的最大“成果”。医生因为医疗事故一旦入刑,获取受害人家属谅解就成为获得较轻量刑的必备条件之一,此时患方获得天价赔偿就水到渠成。医院和医生也有很大的威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双重处罚。

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司法机关对于这次医疗事故扣上“严重不负责任”的帽子,就具备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年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认为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的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年10月22日,李建雪被控医疗事故罪案被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燕芳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法律条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9月1日起实施)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刑法》第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年6月25日起实施)第56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立案标准》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医疗事故罪争议的主要内容在于如何理解“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适用医学标准,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分级标准。第二,适用法律标准,即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律条文中的“重伤”具有明确的标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明确。《立案标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却仍带有不确定性,条文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怎么违反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都需要明确界定。现实中,这种对法律解读和自由裁量权力到了法院,难免受到社会各种力量的影响而发生偏差。

3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没有明确界限

客观方面看,医疗事故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医疗事故罪表现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行为是《立案标准》第56条列举的七种情形。

从损害结果上看,医疗事故表现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医疗事故罪表现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的客观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罪。构成医疗事故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则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从因果关系上看,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均要求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违反诊疗注意义务,而不是患者的原发性疾病或者其他介入因素导致。

而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最容易引起混淆的当属《立案标准》第56条第6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之规定。该项规定与医疗事故的客观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仅存在“违反”和“严重违反”的差异。

法律层面,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边界模糊的突出表现。因为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立法边界模糊,致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法准确厘清其边界。比如,把严重的医疗事故等同于医疗事故罪。

当出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时,在考虑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时,需要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pinhuo365.com/rczy/668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