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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大数据及规制”研讨会成功举行
年4月23日下午,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单位的理论与实务专家齐聚首都医科大学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及规制”展开研讨。研讨会由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兼健康医疗大数据学组组长刘炫麟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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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观点
刘炫麟▎北京市卫生法学会
刘炫麟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与发展背景,并就此次研讨会的目的进行了说明。他指出,我国于年6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将带来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有利于激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动力和活力,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扩大资源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利于培育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等基本原则。到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全国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到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统筹区域布局,依托现有资源建成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适应国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新业态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张世红▎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副主任张世红认为,数据质量是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关键核心问题,数据的最终目的是分析应用,而分析应用的前提是数据资源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数据质量是数据分析应用的基石。目前健康医疗大数据存在着大量的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异构数据,同时存在着数据的缺失不完整、数据不标准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数据冗余重复等问题,不能形成准确、完整、有效、连续的大数据资源库,这些问题毫无疑问会对数据的利用产生影响。因此保证数据质量是大数据建设和应用的首要内容。为保证数据质量,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在技术上,可通过设置逻辑规则、校验规则等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及数据质量监控,还可通过制订和应用健康医疗数据标准规范,以达到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的目的。在管理上,可通过制订数据质量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建立数据发现、问题纠正、反馈、质量评估和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性地保证数据质量。
龚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龚楠指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分类按照不同的维度,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果按照数据来源划分,可以分为:来自于一般人群的健康管理的数据,来自于医疗机构基于医学诊疗行为形成的数据,以及来自于生物检测等新兴技术而形成的数据。而其中来自于一般人群健康管理的数据,既可以包括来自于健康人员应用智能可穿戴设备或者日常健康体检所形成的数据,也可以包括对于患病人群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进行日常健康管理所形成的数据。当然,由于我国社区按照这个划分标准,来自于健康管理的数据与来自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学诊疗的数据可能会存在交集,这个边界或许无法严格界定,或者也无需严格界定。从健康医疗数据而言,通过健康管理未能维持在稳定状态,而转向需要到上级或专科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也更具有研究和分析的价值,从而进一步提升对人群健康管理的效果。相信随着我国健康产业的发展,这种来自于人群健康管理的数据一定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张广▎北京门头沟人民法院
北京门头沟人民法院张广法官认为,在“互联网+健康医疗”的大背景下,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概念迎然而生,而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新生产物,其基本概念、理论问题、技术操作、经济价值和法律与伦理规制等方面,亟需进行政策性、理论性的梳理和研究,尤其是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制度性规范问题,健康医疗大数据来自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来自于在社会、医疗、健康等活动中的每个个体,也可能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知识产权、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法律问题。医疗健康大数据应当聚焦集群化的数据如何转变为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应用软件和平台如何开发,大数据的应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和方法,大数据的规制与保护界限和边际问题等,以问题导向和规范思维指引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良性发展,有效促进各区域、各级别、各层面、各载体的健康医疗信息大数据互通互享。
王丽莎▎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王丽莎副教授指出,我们应当注意到医疗大数据和患者个人信息的联系和区别。一方面,医疗大数据和患者个人信息是不同的。大数据是通过对海量信息的挖掘,最后形成的是大量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因此,医疗大数据是不带个人标签的。所以,医疗大数据的性质应当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人格权利,患者的个人信息权才是具有财产权属性的具体人格权利。所以,在本书的目录中,建议将其人身权性质部分删去。同时,基于此原因,医疗大数据的类型中,电子病历也是不适合的。电子病历中体现的患者的个人信息,而非医疗大数据。当然,电子病历与医疗大数据关系密切,是医疗大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另一方面,医疗大数据与患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是密不可分的。医疗大数据的来源有很多,但是其最基础的元素来自于患者的个人信息。对大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对信息的收集。那么,在信息的收集和储存中,必须要注意对患者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乔宁▎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乔宁博士认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系统的构建对于国家和政府保障公民健康权及契合国际精准医学理念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健康权的保障需要国际和政府履行给付义务,健康权具有典型的社会权面向,在这种权利属性之下,公民有权从国家获得与健康有关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具有受益权的功能。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对应于国家的给付义务。国家通过采取积极的行动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为公民提供促进和改善健康水平的物质条件和资源。另外,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契合国际精准医学理念。精准医学是应用现代基因遗传技术和信息技术,挖掘分析人的生物遗传信息,精确寻找到疾病病因和治疗靶点,从而对病患实施更具针对性的疾病预防和个性化治疗。精准医学理念代表了医学发展趋势,将开启医学技术革命的新时代,引领新医学模式变革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与传统医学模式相比,其具有基因的特异性、手段的先进性、数据的综合性、诊疗的动态性等特征。现阶段,人的多数疾病还缺乏确切的预防手段和有效的治疗方法,解决的路径之一是研究这些疾病的发病机理相关数据,并对患病人群进行基因水平上的区分和治疗。健康医疗大数据构建与规制的作用就是将每个个体不同的遗传基因、环境和生活方式考虑进来,实现对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一种新路径。
曹欣昕▎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曹欣昕认为,我们生活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的高速传递和共享互通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在网络上检索知识和咨询成为习惯,精准营销、网络商店挑战着传统商业模式,主动分享个人思想和经历取代了曾经藏在床下上锁的日记本,即使是以保守和安全为核心的医疗卫生行业,也正满怀热情地拥抱互联网。我们的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在这种变革中被冲击,甚至我们作为人类生物的思维智慧也被争论着何去何从。更进一步,这些随时发生的网络行为被记录、存储,构成我们生前乃至死后的档案,当其以足够庞大的体量被收集开发后,消除了统计学黑天鹅效应,汇集了人脑与人工智能思维的大数据产品令人心驰神摇。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品而言,循证医学、精准医疗的发展成为可能,医疗安全性提升更具基础,患者在医疗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将被颠覆,健康管理成为卫生领域的核心环节,生物基因的定向改变甚至从源头阻滞疾病发生…这些势必带动着卫生体制改革,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带给我们的除了机遇,更有当下经验不足以预期的风险,以及有待重新构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个人健康数据的范畴以何为限,如何评判?个人健康信息能否被作为物的一种拥有完整物权属性?健康信息与健康大数据的关系怎样协调,是否享有不同层次的保护力度?公民的数据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冲突应怎样选择?由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利用后可能带来的歧视、垄断、国防安全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应对?这些问题关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涉及技术,政治,经济,文化,伦理,法律多个学科,需要综合讨论和明确。医疗健康大数据的技术革新和制度设计,或许带来的将是后工业时代的一场“启蒙运动”。
会议气氛轻松热烈,专家们更是畅所欲言,通过不同的专业背景和学术视角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及规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讨,相互启迪,受益匪浅。会议还达成了一项重要共识,即决定将此主题列入撰写与出版计划。刘炫麟指出,下一阶段,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健康医疗大数据学组还将邀请更多的专家学者,就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专题研讨,以为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单位提供政策参考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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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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