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名医生被吊销执业证,哪些红线不能碰

近日,安徽省卫计委公布了年第三季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名单。一共有42名医生被吊销了执业证书。其中26人是由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问题来了,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有哪些关乎“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底线呢?

由于安徽省卫计委对相关信息的数据公布比较完整、及时,选用安徽省卫计委的公布数据进行了一个简单的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年四季度

年一季度

年二季度

年三季度

总计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9

2

4

26

41

非法终止妊娠

6

1

3

12

22

非法行医

6

1

4

4

15

死亡

2

2

终止执业两年

2

2

刑事处罚

3

3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

1

总计

29

4

11

42

86

安徽省年四季度至年三季度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情况统计表

医生吊销执业证书的最主要原因有三点,分别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48%)、非法终止妊娠(26%)和非法行医(17%)。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也被称之为“两非”问题。其法律依据源于国家在年起施行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对“两非”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就包括“吊销执业证书”。

除了“两非”,其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案例都可以从年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可以称得上是医生需要经常学习、警戒自己的必备法典了。那么,《执业医师法》中还有哪些涉及“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

01

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中有关“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共有三类。第一类与“非法行医”相关。当然了,这里所指的“非法行医”是不包括“无证行医”的。该类共有三条:

一、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在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外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二、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未按要求的个体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03

另外六种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况

另外,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生执业地点之外救人是非法行医吗?

假如面对这样的紧急情况,医生见义勇为到底会不会被判为“非法行医”呢?

根据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项就明确表明,医生不在执业地点的紧急救护行为不违法!网传的这类谣言不仅内容是编的,其法律依据也是错误的。

0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

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附件: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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