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42号)的有关要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一、制定依据
移动医疗器械作为移动计算技术与医疗器械的结合,涉及网络安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领域。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提交移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移动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卫生计生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相关标准、信息安全相关标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的要求而编写的,同时参考借鉴了美国FDA指南、欧盟文件、IMDRF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指导原则应结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使用。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导原则适用于移动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二)移动医疗器械的定义
本指导原则所定义的“移动医疗器械”是指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设备和/或软件,分为移动医疗设备、移动独立软件和移动医疗附件三大类。
凡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移动计算设备或软件属于移动医疗器械。
定义中所述“移动计算终端”是指供个人使用的移动计算技术产品终端,包括通用终端和专用终端,使用形式可分为手持式、穿戴式和混合式。同时本指导原则明确移动医疗器械是移动计算技术与医疗器械的结合,与“移动式医疗器械”(参见GB.1-定义)有所不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手持式、穿戴式或混合式的商业现成和自制医用移动计算终端的产品,明确了移动医疗器械的技术考量,与美国、欧盟相比,适用范围更广,技术要求也更为具体。
(三)基本原则
移动医疗器械作为移动计算技术与医疗器械的结合,其监管要求除考虑传统医疗器械的要求之外还需综合考虑移动计算技术的特点和风险。重点北京中科白癜风建院十周年安徽治疗白癜风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