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头条这11种行为不能有新版深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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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病住院,要有家属陪护,或是找护工陪护,老年患者更是如此。但繁忙的工作、医院医护人员数量的不足,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激增,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医院陪护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陪护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对于提升患者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图源:深圳卫健委)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年印发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新版《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订涉及哪些内容?

《办法》指出,陪护人员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

年9月出台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缓解了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医院病区管理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明确陪护单位主体资格,强调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事中对陪护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应当经主体资格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陪护服务;

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陪护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这11种行为不能有!

《办法》规定,陪护人员不得有下列11种行为:

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为患者解释病情;

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如有违反,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继续在本医疗机构从事陪护活动。

《办法》全文如下:

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管理,规范陪护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指导以及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陪护人员,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陪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陪护人员登记、指导、管理等制度。

医疗机构各病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陪护人员的登记、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登记陪护人员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患者的关系等内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向陪护人员告知医疗机构及病区有关管理制度、陪护活动注意事项等,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的陪护人员发放陪护人员标识牌,并在陪护人员结束陪护活动后将标识牌收回。

第八条陪护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有关管理制度;

(三)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医疗机构发放的陪护人员标识牌;

(四)接受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五)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

(六)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

第九条陪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二)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三)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四)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五)未经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六)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七)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八)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九)为患者解释病情;

(十)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十一)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十条陪护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陪护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陪护单位)拟驻点在医疗机构提供陪护服务的,应当经主体资格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陪护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提供服务的内容;

(三)陪护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约定内容。

陪护单位应当对陪护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陪护人员体检,并加强对陪护人员的管理,做到统一着装和标识。

第十二条鼓励患者或者其亲属与聘请的陪护人员或者其所在的陪护单位签订陪护协议。

第十三条陪护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者医疗机构发现陪护人员患有第十条所述疾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继续在本医疗机构从事陪护活动。

第十四条陪护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晶报APP综合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深圳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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