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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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永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县的总体部署,现将我县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以及国家、省、市和我县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年度参保缴费期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元/人。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医院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直接办理)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无人看顾的精神病患者等)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核定身份的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个人免缴。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个人缴费元。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凭参保缴费证明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地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六、缴费流程和方式

(一)采取由村(社区)等代办单位通过现场指导、代办帮助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手机APP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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