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新增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上市审查关注

《金证研》法库中心山君/作者幽树/风控

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2月1日正式施行。

随着中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年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下,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于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不仅完善了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广告准则,还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等。

而后,《广告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正,法律依据逐步完善。

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作出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规定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称谓的变更。

而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对《广告法》作出修改,删除了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规定。

至此,新《广告法》出炉,七十四条规定以全新的面貌示人。

一、新《广告法》新增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惩戒力度明显加大

需要指出的是,年版《广告法》虽含有禁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以及违反该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但并未给出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而新《广告法》对此作出补充说明,这也成为新《广告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年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则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新广告法》则对虚假广告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方面,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做出限制。

新《广告法》第七十条规定,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此可见,对比年版《广告法》,新法对于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最低罚款金额由原先的1倍广告费用提高至3倍广告费用,惩戒力度明显加大。同时,新《广告法》对于存在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也更加清晰、明确。

二、绝对化用语不利于公平竞争应慎用,不得违背真实性原则

据现行《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绝对化用语”日益成为监管层审查的重点。

年11月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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