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到了伤害,谁给负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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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参加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在会上两位专家对于学生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解释以及如何处理都做了详细的阐述。自年见到这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后,每年在学生上安全课时也都会给学生讲这里的部分章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下面是这部法律的全文,紫色字体部分为我认为的法律中的重点部分,蓝色字体为我的理解。对老师和家长在面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时都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这一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学生,学生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内或者在校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件都是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老师有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证据就是安全,会议记录,学生的日记,制度上墙等。曾经有一个孩子在校内骑自行车致使牙磕掉半拉,家长不讲理,非得要学习赔偿一万元,学校不答应,就给报社打电话,结果报社的记者来到学校以后,看到每个教室张贴的学校制度里就有不允许在学校内骑车的规定后,就没有听信家长的话,没有对学校做任何的负面报道。)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经常听家长说,老师,孩子交给你了,你该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该打打该骂骂。这其实是家长推卸责任的表现。还有的家长在孩子犯了错误或者做了其他伤害他人的事故后,有的家长这样说,你看他又不在我们身边,交给老师了,老师就该负责。在这里法律规定了,无论孩子在哪里,父母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老师只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墙倒屋塌,体育器材年久失修,栏杆围墙低,疏散楼梯太少等因这些出现的事故都是学校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门岗管理疏漏,致使进入了危险人物对学生的生命造成了威胁,有隐患不整改,这都是学校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2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群体性的医院就有权力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了,定性为集体性的食物中毒。)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每次大型的活动前以及每次体育活动之前老师都应该给学生说明注意事项,正确的训练方法。)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的老师或者工作有传染性的疾病,比如乙肝,结核等疾病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今日说法有一个案例,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学校发动了老师和学生刷墙刷门,结果一个学生用打火机点燃了油漆,造成了另外一个学生的大面积的烧伤。而点火的学生家长又赔不起,所以学校就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总会有一些学生给你说,我今天脚疼了,明天腿疼了,不适合体育活动,老师的原则就是可信其有,也不可信其无。)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伤病医院,并通知受伤害的学生家长。有条件的可以对学生和老师进行安全急救技能的培训。)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是大忌,法律明令禁止,所以在面对学生犯错的时候,老师一定要沉住气,用爱和智慧,告诫和批评去解决,实在解决不了,交给学校家长和学校领导。今日说法也报道过一起老师用教鞭吓唬学生,结果学生用手一挡致使手指骨折的事故,结果家长不愿意,要求撤销教师资格,并且到老师的家中去闹,老师不堪其辱,跳楼自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所以,有的时候,你连拳头都不举起,连吓唬吓唬都不能,现在学生家长的权利意识和学生的反抗意识都强了,弄不好都是牢狱之灾。)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有没有告诫,这个怎么证明,那就是教师的教案或者会议记录等,再或者学生的证言证词,其他学生之所以没有这样做的原因,还是因为老师告诫了,所以听老师的话,这一句非常重要。不听老师的话,出了事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生私自外出,第一时间要告诉家长,家长有责任去寻找,老师也要发动学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信息等资源帮助学生家长寻找学生。)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打架,当事一方应该对受伤害一方负责任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必须爬墙外出,攀高爬低,攀爬栏杆,追逐打闹,做危险的游戏等只要老师进行过劝诫,发生了事故之后学校都没有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孩子有心脏病或者其他老师不易察觉的病一定要及时告知老师以便老师注意,否则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出了事只能是家长负责。)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孩子情绪抑郁或者暴躁,等都要及时告知老师,切不可对老师隐瞒,顾忌孩子的面子,否则出事只能家长自己负责。)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曾经在很久以前教过一个学生,上早操总是迟到,有一天又迟到了,我就在课间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是因为没有戴手表,我说,那么多人没有手表,人家都不迟到,这不是理由吧。结果她就一直哭,说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老师,天堂里好不好?”把我一下子吓愣了,让四个学生时时跟着她,然后找来了家长,原来这个孩子有晚上尿床的毛病,而且一旦睡着了就很难醒,去哪里看都看了,不见好转。这个孩子在家里曾经自杀了三次了,喝农药割腕等。像这样的情况,家长之所以不给老师说,就是怕老师和同学笑话,但是出了事,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负责任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生命诚可贵,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别人或者自己生命的权力,学生在学校自杀自伤的,家长必然心痛,但是这种悲剧一旦酿成,学校只要没有不当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纵观这么多的案例,学生在学校自杀,有的是内心的抑郁,有的是受了刺激,这些都应该引起学生家长和老师的注意。特殊学生要及时跟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更多的孩子内心世界的信息,以便更好的解决孩子内心的焦虑或者抑郁。这给老师和家长提了一个醒,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和地点。注意针对不同的孩子要使用不同的教育方法,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自尊,特别是在批评的时候,要注意措辞,要随时看他的反应,看他的接受程度。老师和家长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情绪爆炸,造成局面失控。)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人生在世,出门在外,即使在家,也随时都会有危险,但是在学校举行的比赛活动中学生出现了意外,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学生只要不是特异体质,即使是特异体质,老师也不知道,正常的学生,老师又都进行的安全的培训,这些学校都是没有责任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每一年给学生培训的时候,我都会着重讲这一条,路上的交通安全,每次过大礼拜也都会给学生集中讲不坐三无车辆,不坐超载车,按信号灯过马路,不闯红灯,不垮护栏等。)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自行外出和擅自离校,这些还要牵扯到学校的保安和门岗的职责,公安机关会随时查看学校的监控,看是不是偷着走的,还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如果是扒墙外出,这完全就是家长的责任。)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放假了学生要一律离校返家,开学了不带开学时间,学生不能提前到校,一旦到校了,发生的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开学,任何学生是不允许进校门的,一旦进了,学校还是难辞其咎的。今日说法报道了一个大学的女生,在没有开学的情况下,进入了学生的寝室,并且又出去吃饭,这个时候出了车祸,家长将学校也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管理不严,一不该让她进,二就是既然让他进了,就不该再让她出去。)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是一个单位,任何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任何一个家庭的孩子出现了事故,家长都会非常的悲痛,并且是一辈子无法挽回的痛楚,家长都不会跟学校算完,学校可以本着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对学生家长进行适当的帮助。记住,这里说的是帮助,不是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讲课的老师很幽默,叫做先期垫付,秋后算账。)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把别人的孩子打伤了,无论他怎么样小不懂事,家长都是孩子的监护人,都应该对受伤害的学生负责看病,进行赔偿。这个赔偿一般要在校内解决,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协调,经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否则一旦致伤人的家长一旦耍赖或者变卦,事故是发生在学校的,受伤害的家长还是要来找学校的。)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为学校的责任事故买了单。)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家长给孩子买的意外伤害险为孩子不是校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提供了保障,但是一旦发生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给保险公司,要医院救治,并且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家庭的户口本,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对于家长的陪护和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之类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现在是法治社会,出现了任何的事故都要诉诸于法律。但是现在的医疗事故也好,学生的伤害事故也好,都会去闹一闹。受伤害家长的心情都可以理解,但是一旦做出了过激的行为,一旦涉案扰乱教学秩序罪,那就非同小可了。所以出现了什么事,找校方交涉,找领导调解,都可以,但是不可以非法闹事,聚众寻衅滋事。曾经有一个家长喝酒之后来学校,非骑摩托车进校门,学校不让进,非要闯,结果打伤了老师和门岗,并且又带一群人来学校闹事,被判拘留15天,除了对受伤害的老师和工作人员赔付医疗费用之外,罚款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这些都是伤害事故出现了之后的归责和补偿,其实学校最主要的工作还是应该预防,未雨绸缪,学校领导应该有预见性,高瞻远瞩,把一切的事故消灭在在萌芽状态,这需要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加强安全技能的培训。)

玉儿

生命无价,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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