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12月26日
今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来看看与安全生产相关做了哪些调整
安全生产相关解读
安全生产有关条款
修正案第三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即便是没有“强令”,仍组织作业的,也构成犯罪。
自3月1日之后,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而言,一旦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这一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而引起,不管有没有“强令”冒险作业,均构成“强令冒险作业罪”。
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修正案第四条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提醒
1、企业存在关闭、破坏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等行为,不但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失去了保障,也不利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实现有效衔接,企业拒不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的决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除可以依职权采样强制措施外,还可以将涉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要求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
3、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无证从事生产活动,不但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现实的风险隐患,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效果当然会影响到相关的建设施工企业。重大工程或项目的相关单位请认真将安全生产义务落到实处。
法条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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