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互联网医疗新规”),对互联网医疗活动中涉及的准入、运营、管理等提供了相关法律指引。
根据互联网医疗新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可以分为三类: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医院[1]。本文将主要探讨三种服务中的医院服务。《医院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医院的行业准入、诊疗活动的开展、人员管理、第三方管理、药品供应、医保报销、信息安全、责任主体等众多问题。以下,我们将结合《医院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1
准入门槛
医院
《医院管理办法》允许开展两种模式的医院:(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医院,(2)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医院[2]。不难看出,两种模式下,医院的设立必医院,这无疑否定了“银川模式”中“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的医院运营模式[3]。
此外,《医院管理办法》中要求已批准设置或备案的医院,应当自文件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4]。尽管《医院管理办法》正式公布的时间为9月,但我们注意到发布通知中所标注的发布时间为7月17日,且《医院管理办法》中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故从字面理解,《医院管理办法》应自年7月17日正式实施。因此,自《医院管理办法》实施(即年7月17日)至正式公布日(即年9月14日)已超过30天期限。现有的医院在获知《医院管理办法》的内容时,已无法如期根据《医院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此情况下,已设置的医院是否可以获得延长的过渡期,还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予以解释。
2
合作办医
有待细化的第三方准入门槛
年5月,网上曾流传出了一份《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并要求对此前已审批的医院进行注销。该文件将第三方非医疗机构参与医院设立的情况排除在外,导致当时正在进行的涉及医院的并购和投资陷于停顿。
《医院管理办法》最终未采取上述规定,而是明确提出第三方机构可依据其自身情况通过两种方式参与至医院设立中:(1)医院申请设置独立的医院[5],(2)成为实体医疗机构的合作方,与其合作搭建医院的信息平台[6]。在递交互联网申请设立时,医院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方机构作为合作方或申请设置方时,其识别名称亦应当包括在医院的名称中[7]。而当合作建立的医院的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合作协议失效时,则需要重新申请设置医院[8]。允许第三方非医疗机构参与医院的设立无疑是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大突破,也为互联网企业及其他非医疗机构参与医院设立提供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
在第(1)种医院的模式下,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医院管理办法》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并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9]。值得注意的是,《医院管理办法》仅概括性的提出了拟提供服务的类型,而未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是否需要出资、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范围是否有所限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在第(2)种合作搭建信息平台模式下,《医院管理办法》中未进一步解释何为“搭建信息平台”服务,这种“搭建信息平台”医院已有的HIS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有何关系,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在医院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等问题。
有鉴于以上,在医院的运营过程中,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具体服务范围、第三方机构是否有出资义务、是否会对其设置准入门槛、第三方机构在医院的诊疗活动中的承担的责任、如何对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则需进一步白癜风怎么诊断症狀白癜风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