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对于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出明确划分。
《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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