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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年度及年度1-11月份的医疗纠纷审判工作,并发布3起典型案例。小编从发布会了解到,自年1月至年11月,姑苏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3件,已结件。其中调解41件,撤诉14件,判决54件,驳回起诉2件,裁定移送1件,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呈略有增长之势。
现象
近年来,医疗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也是敏感点。在姑苏区辖区范围内,几乎涵医院,至苏大附一院、附二院、医院本部、东区、北区、医院治疗产生的纠纷,均在姑苏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姑苏法院医疗纠纷数量较其他基层法院高出数倍。而现阶段,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关系的紧张普遍存在,双方之间的开放性不足,信息交流不充分,患者作为弱势一方积怨很深,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酿成社会事件。
民一庭庭长:许惠珍
医疗纠纷案件主要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主张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占98%。同时,案件具有审理周期长、专业性强、对鉴定意见依赖性强、涉鉴定次数多、调解限制多、涉医保结付的追偿机制尚未健全等特点。
经验
为了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案件审理,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年度,姑苏法院探索建立审理医疗案件多元协同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多元协同机制的工作意见》,坚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加强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建立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制度。二是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通过苏州市医学会的推荐,与本市相关医疗领域专家建立联系,借助专家辅助意见,帮助法官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三是建立医保对接机制。法院与社保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对经鉴定,确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通过自行结算、自行追偿、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避免患方在获得赔偿后占用医疗保险基金资源而获得重复赔偿;四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法院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联络工作,共同提升研判、预防、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
民一庭法官:耿杰圣
在医疗纠纷审理领域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文件,为突破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带来了可行性方案,也为法院更好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江苏省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实现鉴定机构随机选择,不再限于医学会鉴定,极大缓解医疗损害鉴定的推进难,同时,赋予法院决定医疗损害鉴定人员是否必须出庭,避免因出庭问题导致重新鉴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情回放
屠丁系原告屠甲、屠乙、屠丙之母。屠丁因食管下段贲门医院,原告在经胸行贲门癌切除手术后出现残胃瘘病症,最终导致多系统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后经苏州市卫生局委托,苏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相继对医患双方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要求江苏省医学会派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江苏省医学会以相关鉴定并非法院委托为由拒绝出庭。后三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相关鉴定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确定院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在16%-44%区间。
判决结果
因江苏省医学会未派鉴定人出庭作证,其作出的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在本院判决时未作为定案证据,本院结合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酌情医院承担屠丁死亡后果损失中3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原告屠甲、屠乙、屠丙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
案例二: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案情回放
原告粱某因病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区骨肿瘤,并行右半髋关节置换术,但被告在术前并未针对恶性骨肿瘤复发后的预案与原告充分沟通和告知。原告出院后多次至被告处复查,被告发现原告的肿瘤有复发后,并未就原告的病情及是否需要二次手术等治疗方案与原告进行充分沟通,而直接采取放疗措施对原告进行治疗,导致原告放疗后无法选择手术治疗,并致原告右侧臀部肌肉萎缩,双下肢不等长。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充分等情形,但患者存在的损害后果是骨原始恶性肿瘤的自然转归所致,部分是手术治疗所必须和手术并发症,医方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因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就治疗方案及后果与患者充分沟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打破了患者对于可通过再次手术延缓病情的期许,即便该期许不一定可实现,但该选择机会的丧失也将对其造成极大的困扰及精神痛苦,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医方行政管理上存在瑕疵与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划等号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因血小板高等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该院以被告苏州某门诊部名义向原告开具了处方单,被告苏州某门诊部依该处方单向原告出具了部分药物。服药一个月后,原医院,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后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元。审理中,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先后相继对医患双方的医疗损害争议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江苏省医学会认为,医院存在未向患者书面告知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定期复查肝功能等过错,被告苏州某门诊存在依据外院医师的处方发药等过错,但两医方存在的问题与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开庭审理时,经原告申请,江苏省医学会派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某门诊部存在依据外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单发药的过错属于医方行政管理范畴,与民事侵权赔偿系两个领域。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药物性肝损害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考虑到医院在诊疗中确实存在未向患者书面告知药物的不良反应及要求定期复查肝功能的不足,对于引起本案纠纷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定原告第一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医院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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