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4·18”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年4月18日5时30分许,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山林地重型罐式货车罐内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初起为死者(郑某方)医院永湖卫生院报案,永湖派出所18日上午即对死者之子郑某、死者侄子郑某钢问询谈话,初步认定为溺亡意外事件。4月19日,永湖派出所接到郑某等人报警,并再次对两人展开第二次问询。考虑前后两次问询内容存在出入,永湖派出所遂对案件展开了深入调查。期间,死者家属向市、区信访系统和区应急管理局等投诉。年5月22日,市安委办印发《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查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发生一起亡人事故的函》,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的有关规定,区政府于年5月26日,成立了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姚秀强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工会、人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局和永湖镇等派员参与的惠阳区“4·18”亡人事故调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信访局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调查,鉴于事故现场难以还原,部分在场目击和知情人员无法到场接受问询,给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困难。为查明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组主要按照核查验证的方式开展工作:即充分利用前期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属地永湖镇政府处理事故所形成的各类材料,通过比对查看事发现场,收集与事故有关材料,询问涉及事故有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经对前期已有材料和后期调查情况相互间的核查验证,还原了事故真相,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发原因及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此次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概况
事发地点为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一山林地(北纬29.57度,东经.29度,海拔26.8m,见图1),东南面有郑某方(死者)搭建的临时生活场所(事故后已拆除),生活场所前方为车辆洗车场地(见图2),该洗车场所地势极其隐蔽,四面环山,周边无人员居住,难以发现。
(二)涉事车辆情况
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车辆号码:湘A,品牌型号:凌宇牌CLYGFL1;发动机号码:;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年12月2日;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年12月;强制报废期止:年12月2日;总质量:kg;核定载质量:kg;车辆尺寸:**毫米;车辆车头颜色为红色,车罐为白色,现所有人为罗某满(见图3)。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暂扣在永湖镇顺丰停车场。
(三)生产经营单位认定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洗车车辆信息登记本》、郑某方自行配置洗车工具和爬梯、有工作及生活场所等证据显示,该洗车场所为郑某方设置,但未取得工商行政许可。郑某(郑某方之子)和郑某钢(郑某方之侄)系郑某方叫来洗车场地帮忙,郑某方为前去洗车的所有车辆提供洗车服务,每车收取元,通过现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