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沿国务院公布医疗卫生行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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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

医疗卫生领域这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

行业人必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年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有效破除了制约创业创新的各种不合理束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发布取消和下放的各级行政审批事项上千项,其中涉及医疗卫生的行政审批共项,覆盖卫生部(曾)、中医药管理局、食药监局、人口计生委(曾)、国家卫计委(曾)五个系统。

医疗卫生领域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卫生部(曾)系统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卫生部(曾)《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号)取消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卫生部(曾)《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取消卫生用品审批卫生部(曾)《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卫生部(曾)《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医用氧仓制造单位资格审批卫生部(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号)取消强化食品审批卫生部(曾)《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第7号)取消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卫生部(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取消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证定卫生部(曾)《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号)取消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卫生部(曾)《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防字第57号)取消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卫生部(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取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卫生部(曾)《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卫生部(曾)《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卫生部(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取消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卫生部(曾)《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取消(由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卫生部(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取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卫生部(曾)《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号))改变管理方式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卫生部(曾)《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第1号);《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下发(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办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科教在职发第60号)改变管理方式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卫生部(曾)《卫生部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第28号)改变管理方式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卫生部(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管理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卫生部(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管理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审批卫生部(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24号)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管理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24号)国家卫计委系统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技术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注册登记国家卫计委(曾)《国家技术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新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计生科学40号)改变管理方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医院审批国家卫计委(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台湾服务提供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国家卫计委(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卫计委(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卫计委(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3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国家卫计委(曾)《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2号)改为后置审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国家卫计委(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国家卫计委(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国家卫计委(曾)《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49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国家卫计委(曾)《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国家卫计委(曾)《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5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49号)新食品原料审批国家卫计委(曾)《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年第1号)、《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国家卫计委(曾)《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76号)根据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国家卫计委(曾)《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76号)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14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14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14号)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国家卫计委(曾)《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14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号)取消中医药管理局系统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审批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科27号)取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审批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16号)取消在国内举办中医药类一般性国际会议审批中医药局《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号)取消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项目审批中医药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港办交字第号)取消中医医疗机构评审中医药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改变管理方式(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中医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中医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食药监局系统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药品监管局(曾)《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号)取消第III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药品监管局(曾)《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取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药品监管局(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取消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药品监管局(曾)《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取消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药品监管局(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号)改变管理方式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食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新建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剂型)立项批准食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计划备案食药监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取消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合成麻黄素研制立项批准食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取消未能出口麻黄素转内销核准食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取消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食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取消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食药监局原《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取消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食药监局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号)取消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食药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食药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执业药师从业资格认定食药监局《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34号)改变管理方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食药监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调整实施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批食药监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合并同类事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精神药品原料药经营企业批准食药监局精神药品原料药经营企业批准食药监局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批准食药监局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食药监局麻醉药品研制立项批准食药监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食药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食药监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6号)取消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食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批准食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食药监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食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非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认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取消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管理层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调整审批部门(直接归为食药监局管理审批)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合并(合并后项目名称更为进口药品注册)进口药品再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变更进口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合并(合并后项目名称更为国产药品注册)新药证书核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产药品再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合并(合并后项目名称更为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变更港澳台医药产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改为后置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改为后置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号)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19号)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28号)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13号)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44号)取消注册(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人口计生委(曾)系统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人口计生委(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人口计生委(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人口计生委(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取消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人口计生委(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下放管理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18号)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取消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盐业管理条例》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44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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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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